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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讀2023-3 住建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3-03-06 10:18:57   查閱次數:134次    字體: 正常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通過解讀,可以看出新部令是朝著優化檢測機構營商環境、加大檢測機構監管力度、提高檢測機構違法違規成本、減少檢測市場亂象的方向努力。
                                      一、八個重要變化
                                      1、回避條款中將設計方改為建設方,明確檢測機構應回避的對象;
                                      2、無需取得CMA資質證書即可申報建工資質;
                                      3、檢測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
                                      4、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資質有效期由3年改為5年;
                                      5、新增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檢測費用要單獨列支;
                                      6、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7、明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8、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違規處罰的變化。
                                      二、重要標準變化解讀
                                      1、回避條款中將設計方改為建設方,明確檢測機構應回避的對象。
                                      【解讀】:新版“第十五條”,在與檢測機構存在需回避的關系對象上刪除了設計單位,新增了建設方,保留了施工方和監理單位,從而進一步確保檢測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2、無需取得CMA資質證書即可申報建工資質。
                                      【解讀】:新版“第八條”,在申請檢測機構提交材料中未提及“工商營業執照、CMA資質證書、人員社?!?,其核心變化是獲取檢測資質程序的變化,預測將由原來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處取得CMA證書+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模式變更為“建設主管部門處取得檢測資質證書”。
                                      3、檢測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
                                      【解讀】:將原141號令中的“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闭{整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首次提出了綜合類資質的概念。由于具體的資質專項分類目前還未明確,因此只能通過此前的征求意見稿,預測可能參照交通部的公路水運試驗檢測機構的辦法來執行,通過兩種不同類型的資質等級促進檢測機構的發展,進一步提高工程檢測技術能力。
                                      4、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資質有效期由3年改為5年。
                                      【解讀】:電子證照符合信息化、環保的大趨勢,預測電子證照將可以直接在政府官網上查詢和下載,不再發放紙質證書;資質有效期年限延長,帶來復評審頻次及人力物力成本的降低,鑒于57號令監管力度加嚴、處罰力度加大,很有可能轉化為雙隨機監管的持續加嚴。
                                      5、新增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檢測費用要單獨列支。
                                      【解讀】:利好檢測機構,可參照已執行的“在組織編制工程概算時,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單獨列支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的條款,從部令上確保了檢測費用的??顚S?,明確建設單位的委托檢測責任,要求驗收檢測應由建設單位委托。
                                      6、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解讀】:強調了驗收資料中檢測報告的來源合法性要求及建設方在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主導性,規范檢測委托對象,避免出現施工單位委托檢測機構的不合理現象。
                                      7、明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解讀】:信用建設大勢所趨,近些年國家一直在大力推行信用建設。新版“第三十七條”有利于檢測市場“誠實守信者獲利、違約失信者失利”,是一種正向導向,長此以往將逐步達到凈化檢測市場環境、完善市場經濟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質量,促進檢測市場的良性發展。
                                      8、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違規處罰的變化。
                                      【解讀】:對檢測機構的罰款金額由1萬元至3萬元變更為5萬元至10萬元;新增造成危害后果的情況,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新增檢測機構未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新增檢測機構未及時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的處罰,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新增了檢測人員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這些條款均不同程度地強化“監管力度”、提高“違規違法成本”。對違反規定的檢測機構處罰更加嚴厲,有利于檢測市場的良性發展。尤其是對檢測人員個人的處罰,能讓檢測人員的檢測行為更加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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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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